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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0-08-18 10:06:12 来源:田国军
丰都县人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8-4 10:09:00
丰都府发〔201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和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7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1日起启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5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60%以上,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做到应保尽保;到2011年底参保人员达到应保人员的80%上。
三、实施时间
按照渝办发〔2010〕176号文件要求,我县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
四、参保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六、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七、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0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0年9月30日,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由中、市、县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2010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行。
(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十、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0年7月1日至31日)。
完善乡镇(街道)社保所建设,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业务培训,印制好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所需资料;搭建业务经办网络平台,开展县、乡镇(街道)两级网络连接,确保系统畅通无阻;完成城乡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调查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参保情况;加强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搭建县、乡镇(街道)两级工作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办理程序和要求等。
(三)申报办理阶段(2010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按照“村社受理、乡镇(街道)办理、县级处理、市级统一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村(社区)负责组织申报,收齐办理资料交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初审合格后,由村(社区)统一到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户,再将申报资料及开户存折交乡镇(街道)社保所对参保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和录入,并做好参保人员档案整理及存放工作;县社保局负责信息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待遇支付计划、养老金发放等业务处理工作。
(四)养老待遇发放阶段(2010年10月1日开始)。
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年满60周岁人员发放养老待遇。县、乡镇(街道)分别组织首发仪式。
十一、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办负责我县实施意见、操作规程、目标任务考核等文件的制定印发,开展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进度搞好阶段性的政策宣传,对新情况、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协助做好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及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负责网络建设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协助做好维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等。县公安局负责对城乡居民人数、户籍关系、年龄、出生时间的确定,集中补办农村居民二代身份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城乡居民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审核认定工作。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参保人员所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进行核实。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参保人员进行认定。县信访办负责制定全县居民养老保险维稳工作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三)强化工作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参保人数的多少来确定配备人数,原则上参保人员在万人以下的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万人以上的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村级(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5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可配备2名社会保障协办员,5000人以下的村(社区)可配备1名社会保障协办员。抓好资金配套筹集。县财政将县级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期划拨市财政基金专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县财政主要解决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施设备购置、网络平台建设、雇请人员工资、培训、会议的工作经费,同时对乡镇(街道)给予参保人数平均每人0.5元的补助,由县人力社保局考核兑现;各乡镇(街道)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解决乡镇(街道)社保所和村社代办人员的工作经费。
(四)广泛宣传发动。严格按照三个100%(即入户宣传率、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城乡居民知晓率达100%)的宣传要求开展宣传工作,使群众听得懂、能理解、易接受,通过电视、报刊、会议、培训、印发宣传资料和社区服务等形式,广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相关政策;村(社区)干部要深入田间地头和农户家中,挨家挨户面对面、点对点宣传,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帐要算细,引导群众踊跃参保;同时要通过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
(五)注重工作方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步实施、分龄办理、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经费、机构、人员、设施”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作中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办事群众,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六)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要求,县政府将把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业务经办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全市管理体系“三统一”要求,认真开展参保工作,确保平稳推进。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其他
(一)凡与现行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不相符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停止执行。
(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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