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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1-01-07 10:25:21 来源:
| 重庆市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 75岁以上老人犯罪 最多可减刑50%
重庆市高院刑一庭胡红军庭长介绍说,在审判中,法官量刑的基本方法分为三步:一是根据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量刑幅度,确定该案的量刑起点;然后,法官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法官根据量刑情节,通过算百分比的方式,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宣判的刑期。 根据重庆市高院出台的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6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7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加刑10%-40% 根据细则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最高可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应当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积极赔偿受害人 最高可减刑3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可加刑10%-20% 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对于累犯,要被予以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对于恶势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5%以下。 重大灾害期间犯罪 最高可加刑20% 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下手犯罪的,法院将最高增加基准刑20%。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该判多少年?法官是如何确定刑期的?昨天,(重庆)市高院对外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并从10月1日起,我市(重庆)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四家法院先“试水” 据市高院刑一庭胡庭长介绍,传统的量刑方法,被称之为“估堆式”量刑,主要依靠经验,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宣告刑。但是“估堆”的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比较大,导致量刑失衡,甚至不公。它的量刑过程不够公开透明,也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 为此,2009年6月1日起,最高法院在全国指定120多家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我市沙坪坝区法院、南岸区法院、大足法院,以及市一中院被市高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的试点法院,先对五个试点罪名按量刑规范的要求来审理。截止目前,在我市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审理的1021件1200余人,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均比较少。 胡庭长称,量刑规范化后,在庭审中,合议庭会要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和量刑情况进行举证和辩论,被告人该判多少年,都可以当面辩个明白。辩论时,检方会提出量刑建议,但该量刑建议不会对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产生约束,但可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法院的公正量刑。 交通肇事等15罪纳入规范 据悉,在这次全面推行的量刑规范化中,明确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强奸、非法拘禁、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等15种最常见和多发的犯罪纳入其中。据悉,这些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另据了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适用于常见的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对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目前暂不适用该量刑规范。 据胡庭长介绍,我市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是第一次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方面做了非常细致的量化。而且,该指导意见最快将于下周,在高院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意见》摘录 交通肇事罪:死亡多一人多判一至两年 据市高院胡庭长介绍,我市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做了明确规定。此罪的量刑将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如:在交通事故中,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即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婚姻家庭案:可在基准刑上减刑期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另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同时,指导意见中还明确提出,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还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即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个案 量刑前 法庭先定基准刑 昨日上午,我市法院系统的“量刑规范化示范庭”在石桥铺电大教学楼举行。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4日上午9时许,葛明兵伙同他人,驾驶轿车来到沙坪坝区金沙港湾小区,采取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法,分别进入被害人吴某、甘某的家中,盗走两家人的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财物,共计价值14797元。当三人准备离开小区时,被小区保安抓获。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检方认为,葛明兵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葛明兵之前有犯罪前科,又系累犯,根据葛的认罪态度,检方建议法院对葛明兵判处3年6个月以上5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葛明兵称,自己认罪,也愿意缴纳罚金。他的辩护律师提出,当时葛并没想去盗窃,而是为给身患癌症的女友买药。当时他钱不够,向朋友借,被对方喊去参与盗窃。因葛明兵法律意识淡薄,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院对葛的量刑在3年6个月以上4年6个月以下。 庭审完后,合议庭经过评议,将葛明兵的基准刑定在了42个月,再根据量刑规范,考虑到葛的认罪态度、犯罪前科,以及累犯等情节,决定以盗窃罪,对葛明兵判处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葛明兵当庭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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