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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夫妻债务处理方法
2010-06-02 12:04:58 来源:
对离婚夫妻债务处理方法
处理离婚案件要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虽然不直接涉及对债务的清偿,但由于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夫妻离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因此一般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夫妻作为债务(共同债务)主体,离婚对其自身来说只是婚姻生活的解体,对债权人来说,债务(共同债务)主体仍是原来婚姻的两方也即现在离婚的两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确立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观点,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夫妻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程度。可以说这是离婚案件在债权人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的保底性规定。处理离婚案件在界定和确认债务性质时,应从两方面综合考虑:首先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其次应结合债务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界定和确认,不能随意增添、扩大债权人的出借风险。
(一)关于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负责偿还,如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向公民个人的借款,即债权人系个人的债务认定原则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个人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借用时只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家事代理权,对债权人来说,尽管债务人是个人署名,但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防止夫妻一方以此为借口逃避债务。
2、向银信部门的借款认定原则
由于银行或信用社系专门的金融机构,其出借金钱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手续,如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计付、还款期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在借款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对此债务发生争议,应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借款的性质、本息,以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3、向夫妻一方亲属的借款。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一方的亲属的借款,如另一方无异议的,应当予以认可,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而对一方提出,另一方否认,除非借条是作出否认的一方出具的,一般均不予认可。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债权人与另一方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双方极易串通假造借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以求加重对方的义务而使已方多得财产,不分担或少分担债务。当然,如借条系双方签字或非亲属关系的另一方签字形成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即便另一方矢口否认,法院亦应予以认定,并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四、离婚债务处理对策及对完善我国夫妻债务清偿制度的建议
(一)对策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双方协议清偿时或法院判决以共同财产折款清偿或判令一方或双方分别清偿,但此约定或法院判决不溯及债权人,当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时,离婚双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依据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向另一方追偿。
(2)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可避免同一笔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不同的界定,同时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离婚后,债权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名义所借共同债务,如果经审查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且债权人也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债务人偿还。[5]
(4)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状况,经济能力作出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为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建议
(1)建议对《婚姻法》第41条作适当修改,可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可以由男女双方协议清偿,并由相关债权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立法部门或最高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作一并处理,除非双方均认可的对外债务,人民法院可根据夫妻各自的经济状况,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各自分担债务的多少。这是因为离婚之诉所涉及的对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包括负财产即债务的分担)三种法律关系一并处理只是诉的合并,是为简化诉的成本。但对那些在离婚诉讼中无法查明的债务一并审理,只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拖延解决纠纷的时间,给法院和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时,分别诉讼将是有效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的有效方法。
(3)特别财产或债务的约定制,即使是非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家庭,夫妻双方亦应约定对较大额的钱物的出借或借入,必须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才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在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权利,防止另一方利用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损害已方的财产权利,又有利于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双方及时从痛苦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
(4)夫妻一方向自己的亲人借款时,应要求对方向自己的亲人出具借据并注明借款用途,或者由夫妻双方签名。避免离婚时,对方否认借款,又因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而难于举证。
(5)债权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在出借资金给夫妻一方时,应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或要求夫妻双方签名。或者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避免日后诉讼时,一方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是非法债务,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
(6)当夫妻其中一方存在不良行为(如赌博、包二奶等)时,另一方要有可能会出现大量外债的风险意识,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其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当然要在公示之后所借债务才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这样可避免日后离婚时,另一方可能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亦可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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